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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红色教育培训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赣州市红色教育培训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是依法由赣州市境内从事或涉及红色教育培训行业的高等院校、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相关经济组织及个人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红色资源保护发展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会长单位是赣州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西省赣州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培训方针和上级关于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政策,研究赣州市红色教育培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团结、组织和引领全市红色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行业自律发展,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交流培训经验,实现共建共享,促进赣州红色教育培训的创新和发展,打造赣州红色教育培训的全国品牌。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搭建与党委、政府沟通平台,发布赣州市红色教育课题,组织专家评审,结题成果将作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建言献策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红色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

(三)挖掘、整合、宣传赣州红色文化资源,开展红色教育培训研究;

(四)开展与红色教育培训有关的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合作共赢,共享资源渠道,开拓市场;

(五)规范红色教育培训行业秩序,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公平竞争;

(七)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公布会员名单,发给会员标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及时更新会员名单。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经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任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2人以内),并报下一届会员大会备案;

(十)接受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2人以内)的辞职,并报下一届会员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会长、特邀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由会长召集会议进行议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及重要活动;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日常重大工作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为会长、秘书长,以及涉及工作内容的相关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副秘书长,报会长审定后任命;

(四)提名、任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组织对本会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特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以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发挥本团体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本团体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建设本团体服务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要求指导会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建立党组织,加强对非公经济领域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要积极申报组建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企业,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企业工作,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也可聘请党务工作指导员,推动本企业尽快建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未建立党组织的会员企业中的党员,可参加本团体党组织活动,也可就近参加街道、社区党组织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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